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诗说

2015年05月06日 十三经注疏 暂无评论

《诗说》三卷(江苏巡抚采进本)

清朝惠周惕撰。周惕字元龙,长洲人。康熙辛未进士。由庶吉士改密云县知县。惠氏三世以经学著,周惕其创始者也。是书於毛《传》、郑《笺》、朱《传》无所专主,多自以已意考证。其大旨谓《大、小雅》以音别,不以政别,谓《正雅》、《变雅》,美刺错陈,不必分《六月》以上为正,《六月》以下为变,《文王》以下为正,《民劳》以下为变。谓二《南》二十六篇皆疑为房中之乐,不必泥其所指何人。谓《周》、《召》之分,郑《笺》误以为文王,谓天子诸侯均得有《颂》、《鲁颂》非僣。其言皆有依据。至谓《颂》兼美刺,义通於诵,则其说未安。考郑康成注《仪礼》“正歌备句”曰:“正歌者,升歌及笙各三终,间歌三终,合乐三终,为一备。”核以《经》文,无歌后更诵及一歌一诵之节。其《周礼·瞽蒙职》曰:“讽诵诗。”郑注谓“闇读之,不依永也”。则歌、诵是两事,知颂、诵亦为两事,周惕合之,非矣。又谓证以《国策》,礼无归宁之文,训“归宁父母”为“无父母遗罹”之义。考“归宁”文见《左传》,於《礼经》必有所承。何休注《公羊传》,称“诸侯夫人尊重,既嫁,非有大故不得反。惟士大夫妻,虽无事,岁一归宁”。此文当必有所受。《曲礼》曰:“女子许嫁,缨,非有大故,不入其门。姑姊妹女子子,已嫁而反,兄弟弗与同席而坐,弗与同器而食。”其文承上许嫁而言,则已嫁而反,是即归宁之明证。不得曰礼无文矣。然其馀类皆引据确实,树义深切,与枵腹说经,徒以臆见决是非者,固有殊焉。

诗说 的目录:
  • 诗说 序
  • 诗说 卷上
  • 诗说 卷中
  • 诗说 卷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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